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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的刑法学研究思维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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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刑法学界家喻户晓的《论犯罪与刑罚》问世以来,先有来自方方面面的高度评价与赞誉,接着便是刑法学研究对其高频率摘引,再后来,我们便可间或见到专门论述这部刑法学巨著的
自刑法学界家喻户晓的《论犯罪与刑罚》问世以来,先有来自方方面面的高度评价与赞誉,接着便是刑法学研究对其高频率摘引,再后来,我们便可间或见到专门论述这部刑法学巨著的刑法思想的论文和论著,并且有尝试“超越”之作出版。①参见姜敏:《对贝卡里亚刑法思想的传承与超越》,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但迄今为止,关注《论犯罪与刑罚》这部刑法学巨著的刑法学方法论的著述尚未可见。在某种意义上,这部刑法学巨著留给后世的刑法学思维价值或许要大于其所论述的刑法学思想本身,因为正如学者指出,刑法中的罪刑法定等很多部门法的基础理论都是价值判断,而价值判断问题,由于属于接近信仰的领域,故难以证明,也无法从事科学的研究[1]。那么,我们应从这部刑法学巨著中去找寻一些刑法学研究思维的启示。
一、《论犯罪与刑罚》启发着刑法学研究的社会学思维
在某种意义或相当程度上,《论犯罪与刑罚》是一部刑法社会学著作。强调《论犯罪与刑罚》是一部刑法社会学著作,首先要表明的是这部刑法学巨著是把犯罪与刑罚作为社会问题对待的,或是放在社会问题的背景下予以考察和审视的,即这部巨著体现了刑法学研究的社会学思维。《论犯罪与刑罚》的社会学思维不仅集中体现在其提出的一个核心范畴即“社会危害性”上,也体现在用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来解释犯罪的成因上,还体现在采取一切办法消灭或减少社会动乱因素的预防犯罪对策上[2]。
社会学的思维启示对我国当下的刑法学研究究竟有着怎样的重要性呢?学者指出,按照社会功能主义的观点,由于也是社会有机体的组成部分,故不能把法律从社会因素中抽象地剥离出来。因此,社会科学方法的作用就是要使法学研究回归到它真正归属的上位概念中来,回到社会科学的精神家园。这样,研究者便可真正从社会的角度看待法律问题。于是,一个社会的生活方式决定了这个社会的法律制度,即社会的生活方式和治理结构不发生根本变化,法律制度的提前大跃进注定要被彻底架空。因此,那种把法律条文本身当做研究对象的学问不是法学,是因为法律条文背后的东西是和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乃至生活方式结合在一起的[3]。可见,刑法学必须具有社会学的天然属性,否则刑法学将不具有科学性,因为刑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便是犯罪与刑罚问题,而犯罪与刑罚问题本来就是社会性问题。犯罪问题所能说明的刑法学的社会学属性自不待言,而刑罚问题对刑法学的社会学属性的说明便在行刑社会化和社区矫正等当下热门话题之中。
强调《论犯罪与刑罚》是一部刑法社会学著作,再就是表明这部刑法学巨著使用了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通用规则。学者指出,引入社会科学方法并不意味着完全倒向某一门社会科学学科,而是要引入经济学等社会科学通用的方法,且这种通用的方法是以因果关系为核心,即强调以解释现象、揭示成因为目的。那么,社会科学的方法意味着从问题出发开始研究,从而将本土的经验上升到一般理论[4]。那么,《论犯罪与刑罚》使得前述社会科学的方法即因果律得到了体现。以《论犯罪与刑罚》所提出的刑罚的必定性、及时性和相当性理论为例,刑罚的必定性、及时性和相当性所表述的实质上就是罪刑关系,而罪刑关系实质上就是因果关系。对刑罚的必定性,贝卡里亚曾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5]。而如果让人们看到他们的犯罪可受到宽恕,或者刑罚并不一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就会煽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6]。可见,刑罚的必定性在直陈着一种事实:有犯罪这个因,就必有刑罚这个果。罪刑关系是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而罪刑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犯罪和刑罚这对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之间的当然连接。正是由于刑罚的必定性对罪刑关系给予因果关系的逻辑直陈,故公民的行为规范意识和法官的裁判规范意识便得以形成;而司法者在刑罚的必定性的约束之下便不可在司法个案中随意割断罪刑关系之链。对于刑罚的及时性,贝卡里亚曾指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就会使得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越突出、越持续,从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做起因而把刑罚看做“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7];而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关的刑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猛醒过来。推迟刑罚尽管也给人以惩罚犯罪的印象,但它造成的印象不像是“惩罚”,倒像是“表演”[8]。可见,刑罚的及时性能够通过缩短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间隔而强化人们对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心理连接即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达到抑制犯罪意念,强化禁忌意识,以最终预防犯罪的效果。而刑罚的及时性显然是在刑罚的必定性的基础之上或前提之下,在时间的维度上对犯罪与刑罚之间逻辑关系即因果关系予以事实反映,并且通过“及时性”尽量使得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逻辑关系符合事物的本来面目与矛盾运动,从而使得刑罚的必定性所征表的因果关系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和说明。对于刑罚的相当性,贝卡里亚曾指出:“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9]可见,刑罚的相当性意味着犯罪与刑罚之间能够在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中被进一步确证为因果关系。总之,不仅刑罚的必定性、及时性与相当性本身都隐含着因果关系问题,而刑罚的前述属性与预防犯罪的效果之间也可用因果关系予以把握。
文章来源:《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网址: http://www.hngcxyxb.cn/qikandaodu/2021/0525/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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